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盐政办发〔2019〕53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政策
(一)企业职工培训
1.岗前培训补贴。我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录用职工(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根据培训后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职工人数申领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申领补贴时职工仍在企业工作并参保)。
符合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中小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补贴的通知》(盐人社发﹝2020﹞19号)有关规定的中小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执行,申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2000元(三级)、技师3000元(二级)、高级技师4000元(一级)的标准给予补贴。
将我市汽车、新能源、电子信息、钢铁四大主导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我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未发布前,参照上一年度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同一证书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补贴。2019年1月1日之后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享受紧缺型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省补资金的企业职工,省补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可申领补足差额部分。
3.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并获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建、交通部门颁发和认定的相关证书的,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两客一危”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按照每人500元(复审和延期换证培训考核合格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高级技师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具体补贴事项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当期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5.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我市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每人按40000元-45000元的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补贴(具体补贴事项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当期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含见习期职工,不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7.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的,给予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其中,通过竞赛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通过竞赛获得江苏省百万练兵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书的,按照省级竞赛500元、市级竞赛400元、县级竞赛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由企业职工向企业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通过江苏省百万练兵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获得的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8.以工代训补贴。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我市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我市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享受期限应小于等于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补贴。各地可对本地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等同类型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由承担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职技院校及其他经备案认定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下同)“先垫付,后申领”。
重点就业群体通过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按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我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参照就业重点群体免费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按照创业意识培训(GYB)200元、创业能力培训(SYB、IYB等)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职业农民培训补贴。我市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并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或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农民培训补贴。
4.社区矫正人员培训补贴。社区矫正人员(含安置帮教对象)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重点群体免费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三)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重点就业群体免费提供培训。对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补贴政策
按照“谁出资、补贴谁,先垫付、后补贴”的原则,实行培训补贴“直补劳动者个人、企业或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对个人支付的,直补个人;对企业出资的,直补企业;对企业或政府部门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直补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免费为劳动者培训的,直补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同一证书重复申领培训补贴。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我市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2.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和鉴定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对参训人员通过同一培训项目获得多种证书的,按照其中最高的证书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参照重点就业群体免费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相关补贴。
二、补贴资金申请
各类补贴按“申请、审核、比对、公示、拨付”流程,实行“按期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有专项培训补贴规定的按专项规定要求执行,无专项培训补贴规定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申请程序
1.我市企业出资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用工企业申请补贴(参训和申领补贴均在同一企业,且在派遣协议服务期内)。
2.我市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不包括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培训),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
3.对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重点群体,个人不垫付培训费用也不得申领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结束后,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和垫付的生活费补贴。
4.对自愿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取得相关证书后可以向我市范围内的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也可委托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申请。
5.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程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
企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申请表、参训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和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网上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培训备案同意审批表、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机构信息、委托协议、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等资料;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领协议等。劳动者个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和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除外)等资料。对培训发票收费额大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培训实际收费额给予补贴。具体所需材料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资金拨付
各级人社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和信息比对,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名称和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账户。
三、资金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地的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地要合理做好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衔接,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出现同一补贴项目多渠道重复申领现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明确具体经办机构和业务流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落实“放管服”改革,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信息统计,建立培训补贴信息月报、年报制度,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报送月报,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明确职业技能培训重点群体及目标任务,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自2019年1月1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且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补申领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今后涉及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容、对象和条件的,按新规定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